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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分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1.05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费86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85号、(2017)黑0103执恢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