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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与薛凯、薛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薛凯,薛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445号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军。委托代理人:刘世寨。被告:薛凯。被告:薛建成。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与被告薛凯、薛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