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与薛凯、薛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薛凯,薛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445号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军。委托代理人:刘世寨。被告:薛凯。被告:薛建成。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与被告薛凯、薛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河西吉峰农机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