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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冻勇与南海狮山华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冻勇,南海狮山华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原告:杨冻勇,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华涌路段,组织机构代码:74447248-1。委托代理人:杨雨岑,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翠英,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冻勇撤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刘俊霞人民陪审员  麦俊文人民陪审员  夏涵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