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谢树俊、闫水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树俊,闫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谢树俊,男,1978年10月22日,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闫水松,男,1971年6月11日,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谢树俊与被执行人闫水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82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4794号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