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汪宏波与徐振新、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宏波,徐振新,王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75号原告:汪宏波,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勇,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振新,女,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振国,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宏波诉被告徐振新、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宏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宏波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