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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汪宏波与徐振新、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宏波,徐振新,王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75号原告:汪宏波,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勇,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振新,女,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振国,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宏波诉被告徐振新、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宏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宏波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