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达孚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达孚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530号原告:沧州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胡彦宏,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达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献县。法定代表人:付子峰,职务:执行董事。沧州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达孚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1元,由沧州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东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