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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弦、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弦,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弦,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董事长。原审被告:崔巍,女,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系再审申请人张弦之妻。再审申请人张弦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崔巍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弦以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一审判决中的140万元及利息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张弦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顾春晖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