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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铁堂与丁又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铁堂,丁又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史铁堂,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平,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又恒,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史铁堂因与被申请人丁又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湘072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铁堂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丁又恒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史铁堂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为出具欠条系强迫。经查,2013年下半年起,史铁堂以开发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丁又恒借款,后史铁堂已陆续偿还部分借款,2015年3月8日,双方就未清偿部分借款进行结算,史铁堂尚欠丁又恒借款本金890000元,但该笔借款未包含2014年1月24的40000元借款,丁又恒提交了1张借条、1张欠条、手机短信及1张中国电信缴费单,并申请证人XXX、朱卫出庭作证,史铁堂对其中借款为890000元的欠条、手机短信、中国电信缴费单及证人XXX、朱卫的证言均有异议,但是,丁又恒提交的借条、欠条与证人XXX、朱卫的证言、手机短信、中国电信缴费单内容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史铁堂虽对890000元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既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据上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且未提交出具欠条系强迫的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对丁又恒提交的借条、欠条、手机短信、中国电信缴费单及证人XXX、朱卫的证言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史铁堂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为出具欠条系强迫的理由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史铁堂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史铁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铁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孝明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