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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龚立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龚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立宁,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涌涛,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立宁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健文审判员  陈进梅审判员  郑小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