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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秋生与马建明、李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生,马建明,李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生,男,1969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建明,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清,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生与被执行人马建明、李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建明、李秀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淇滨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