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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前文、廖桂英与重庆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前文,廖桂英,重庆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前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廖桂英,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重庆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8894509-5。法定代表人:李中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前文、廖桂英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须退还申请执行人首付款194228元、代收费用19903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