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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012号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18路。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议乡三合堰村1组。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银泉三街51号。法定代表人:梁文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材高新成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6元,减半收取3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元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