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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克瑞公司、独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瑞公司,独山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克瑞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付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军,克瑞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独山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丁字街。法定代表人:何定规,独山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克瑞公司与被执行人独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克瑞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独山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58578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镇家明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