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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源与陈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源,陈建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474号原告马源,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陈建朝,男,1976年8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源与被告陈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源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收集不完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源负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七年四���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