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源与陈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源,陈建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474号原告马源,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陈建朝,男,1976年8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源与被告陈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源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收集不完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源负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七年四���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