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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彪与谢云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彪,谢云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248号申请人雷彪,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澜沧县。被执行人谢云甫,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澜沧县。申请人雷彪申请执行谢云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申请人雷彪邮寄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里提供任何财产线索,现我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雷彪申请执行谢云甫劳务合同纠纷(2016)渝0111执3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