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立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立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79号罪犯吴立孝,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立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吴立孝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1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23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立孝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3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吴立孝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吴立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吴立孝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立孝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立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