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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霍某某财产刑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86号移送部门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霍某某,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本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霍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在执行霍某某财产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3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经传唤被执行人霍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到庭后称,其本人出狱后至今无任何收入,名下无任何财产,目前暂无能力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霍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霍某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303执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      建      军执行员 贾      风      武执行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泽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