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1656号原告:李华,男,1971年6月13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江苏谐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翟山三环路南侧新浩志大众店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彬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赵艳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