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连育镇与林进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育镇,林进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民初525号原告:连育镇,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荣,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进坤,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原告连育镇与被告林进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荣、被告林进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育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还原告货款27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进坤向原告连育镇购买纱管纸,截至2013年10月8日结欠原告货款362000元。此后,被告陆续付还原告部分货款,现仍拖欠原告货款272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林进坤当庭辩称,他拖欠原告272000元货款是事实,但生意是他儿子林雄文和原告所做,而且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原告在清明前曾口头承诺只要他能还一半货款,便免除另一半的货款,后因资金紧张,至今他未能按约定还款。被告林进坤未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连育镇向被告林进坤提供纱管纸。2013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620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付还原告3万元,2015年5月份被告付还原告4万元,2017年1月份被告付还原告2万元,余款272000元再没有归还。本院认为,原告连育镇向被告林进坤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拖欠货款,双方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林进坤支付拖欠的货款27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进坤辩称是他儿子林雄文和原告做的生意、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原告曾口头承诺免除一半货款,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因原、被告事先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对此,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的方式来确定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进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连育镇货款27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被告林进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汉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耿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