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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龙鸿热力有限公司与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361号龙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法定代表人:纪卫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兴林街法定代表人:朱清国平泉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法定代表人:刘建国龙鸿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23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2395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