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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永刚、张玉超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张玉超,马振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刚,男,1983年7月4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张玉超,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马振起,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刚、张玉超、马振起犯滥伐林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至3日,被告人李永刚、张玉超因修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辛庄村排水设施,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马振起采伐该村村西水渠两侧村集体所有的树木43株,马振起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将43株树木予以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5.5756立方米。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马某、刘某的证言笔录,天津市宝坻区林业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录音资料,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刚、张玉超、马振起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永刚、张玉超、马振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玉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振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庆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发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树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树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以滥发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