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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719号原告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何中建,经理。被告北京建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高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建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3元,减半收取1871.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函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