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少娟、刘金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娟,刘金城,郑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06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娟,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金城,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郑凌梅,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杨少娟与刘金城、郑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杨少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