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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少娟、刘金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娟,刘金城,郑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06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娟,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金城,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郑凌梅,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杨少娟与刘金城、郑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杨少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