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张传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张传情,苏品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中段6号楼3-4号。负责人:杨秀美,主任。被执行人:张传情,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苏品素,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与张传情、苏品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传情、苏品素在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中查封,但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