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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58号原告邹某,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张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