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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凤城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辽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辽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394号原告:凤城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利民街法定代表人:李桂强,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蔡晓霞,女,满族,公司职员,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辽东,男,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辽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