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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8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泽华与黄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华,黄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8728号原告:杨泽华,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君,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杨泽华与被告黄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泽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59元,由原告杨泽华负担。审判员  沈伟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