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郝三林与胡建平、王霞、任少锋、胡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三林,胡建平,王霞,任少华,胡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087号申请执行人郝三林,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胡建平,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霞,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任少华,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胡社平,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郝三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建平、王霞、任少华、胡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平、王霞偿还申请执行人郝三林借款本金26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2月9日起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被执行人胡社平、任少华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郝三林负担,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少华名下的两辆小轿车予以查封,现该财产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