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爱侠、李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侠,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668-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侠,女,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李永,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执6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的银行存款,现因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