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麻继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麻继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303号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注册号:500222300017418,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三观堂。法定代表人:曹进。委托代理人田安邦,男,汉族,1953年4月16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文新,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幸定华,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泽,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麻继久,男性,汉族,1952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綦江区永新镇石坪村村民委员会、麻继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