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汪渝评与张拯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渝评,张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173号原告:汪渝评,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张拯辉,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汪渝评与张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汪渝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渝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渝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0元,由原告汪渝评负担。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牵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