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03号原告:张坤,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法定代表人:邓俊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治民,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坤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已赔偿受害人李孬货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5174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车辆损失共计1157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张坤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与李孬货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李孬货受伤。原告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交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万元整。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张坤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刁婧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