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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佩林与曹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林,曹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935号原告:陈佩林,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曹震(又名曹振),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佩林与被告曹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曹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