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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付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某,付某甲,余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特2号申请人:付某某,男,2009年3月16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付某甲,女,2007年1月6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以上二位法定代理人:付某乙,男,1947年10月26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余某,女,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某某、付某甲诉被申请人余某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付某某、付某甲撤回对被申请人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付某某、付某甲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