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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0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依念与被告蒋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依念,蒋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10985号原告:朱依念,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被告:蒋占坤,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原告朱依念与被告蒋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发现被告蒋占坤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刑事拘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依念、被告蒋占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依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蒋占坤立即偿还原告朱依念借款403200元;2.被告蒋占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陆续以母亲、××、归还贷款等为由向原告借款,合计409300元,并于2015年11月21日出具350000元借条一张、于2016年3月26日出具59300元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通过转账归还2600元、现金归还3500元,剩余4032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蒋占坤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予以认可,但表示现在服刑中,暂时无力还款。本院认为,被告蒋占坤承认朱依念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结合朱依念提交的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本院对原告朱依念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依念借款4032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93.5元,由被告蒋占坤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贲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园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