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正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想、陈克广申请执行祝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想,陈克广,祝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正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想,女,194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克广,男,194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祝留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想、陈克广申请执行祝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祝留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