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永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永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淮南市永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永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淮仲裁字(2011)08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调取你们涉及与淮南市永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资料。二、扣留/提取你们在租期内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淮南市永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租金。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德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