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建荣、徐为松、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建荣,徐为松,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690号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被告:沈建荣,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被告:徐为松,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官兰。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荣、徐为松、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