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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建荣、徐为松、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建荣,徐为松,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690号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被告:沈建荣,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被告:徐为松,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官兰。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荣、徐为松、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