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州华冠塑料有限公司、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华冠塑料有限公司,张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269号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19629R。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华冠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谭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478099918B。法定代表人:陈东华。被告:张爱民,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华冠塑料有限公司、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丽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