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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卜庆光,冯定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铭传路225号行政办公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2855(5-6)。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庆光,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定武,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上诉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卜庆光、冯定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材料款840000元,垫付的执行费10945元,合计850945元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两被告作为霍邱开发区经三路工程实际施工人;同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1月27日、12月6日,两被告因拖欠霍九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混凝土货款而产生纠纷,2015年7月2日,九龙公司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经霍邱县法院判决及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两被告自愿清偿九龙公司货款80万元,国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两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债务,霍邱县法院强制执行国能公司款项共计850945元。现原告依法向两被告行使追偿权。卜庆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申请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申请人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其履行中院调解书的地点为霍邱县人民法院,故调解书的履行地也不在六安市裕安区;三、被申请人所陈述的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与事实不符。原审审查认为,原告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是(2016)皖15民终1041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该案的原审法院及执行法院均系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且本案的两被告的住所地也是霍,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卜庆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卜庆光、冯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十一条第4款、第十二条第2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合同签订地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位于六安市××××路裕豪小区对面。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而不是(2016)皖15民终1041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只是确定上诉人的追偿数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即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中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卜庆光、冯定武并非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而是因卜庆光、冯定武对合同外第三人欠款产生纠纷。该欠款纠纷已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10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案中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欠款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债务人卜庆光、冯定武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显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而是其提供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结果。综上,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德   明审判员 王军审判员卢文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雅   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