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月玲与李存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玲,李春,李存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12号原告:马月玲,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李春,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存智,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马月玲与被告李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玲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