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某甲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4民特1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吴某甲,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吴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某某称,我儿子吴某甲于2006年2月无故离家出走,2008年其妻吴某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公告到期后,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吴某乙由吴某丙抚养。2015年1月30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变更孩子吴某乙由我抚养。之后,我儿子吴某甲仍无音信,期间我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甲失踪,但有关问题仍不能解决,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吴某甲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某甲,男,系申请人吴某某之子。2006年2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宣告吴某甲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某甲仍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吴某甲没有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某甲2006年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杳无音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之子吴某乙一直由申请人吴某某抚养,吴某某现在年事已高,抚育吴某乙有一定困难,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其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鹤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