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秦包祥、伍现中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包祥,伍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异12号申请人:秦包祥,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申请执行人:秦包祥,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伍现中,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橙翠园19号楼3门501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现中变更名称为伍现忠。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伍现中变更名称为伍现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伍现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