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孙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33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光辉,男,户籍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因变造驾驶证,于2017年2月15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光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0时许,被告人孙光辉酒后驾驶黑色“雅阁”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湖西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孙光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40.82mg/100ml。被告人孙光辉对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0时许,被告人孙光辉酒后驾驶黑色“雅阁”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湖西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孙光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40.82mg/100ml。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抽血照片、交通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孙光辉的供述、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光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若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