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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一丁与张卫东,崔思义,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一丁,张卫东,崔思义,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财保11号申请人:刘一丁,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被申请人:张卫东,男,汉族,1966年1月16口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被申请人:崔思义,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被申请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经济开发区华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710273169W。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一丁因被申请人张卫东、崔思义、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卫东、崔思义、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甘肃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36号1幢商铺1层101铺的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01434**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一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张卫东、崔思义、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以上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3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甘肃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36号1幢商铺1层101铺的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01434**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刘一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史宏伟审判员  秦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