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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普(张为普)与被告王博、李聚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普,王博,李聚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458号原告:张维普(又名张为普)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博被告:李聚行原告张维普与被告王博、李聚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维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维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维普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利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