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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生亮与赵红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生亮,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财保8号申请人:高生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申请人:赵红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申请人高生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红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西街分理处的账户×××,申请人高生亮提供现金5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生亮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红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西街分理处的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0.00元,由申请人高生亮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