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黄某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6刑初28号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飞,男,生于1993年2月7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罗江县人,无业,住罗江县万安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罗江县看守所。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了一次。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芙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飞在其位于罗江县万安镇景乐南路95号某小区3栋1单元2楼2号的家中容留周甲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飞在其位于罗江县万安镇景乐南路95号某小区3栋1单元2楼2号的家中容留周甲、胡某龙、周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飞在其位于罗江县万安镇景乐南路95号某小区3栋1单元2楼2号的家中容留周甲、黄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飞在其位于罗江县万安镇景乐南路95号某小区3栋1单元2楼2号的家中容留周甲、胡某龙、武某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6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飞在其位于罗江县万安镇景乐南路95号某小区3栋1单元2楼2号的家中容留周甲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6、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飞在其位于罗江县万安镇景乐南路95号某小区3栋1单元2楼2号的家中容留武某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7、2016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飞在其位于罗江县万安镇景乐南路95号某小区3栋1单元2楼2号的家中容留周甲、袁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黄某飞共七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黄某飞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又查明,被告人黄某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属一般立功。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飞的供述和辩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周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谈某军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胡某龙的证言、证人周乙的证言、证人武某龙的证言、证人杨某媛的证言、证人张某玉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前科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复印件、其他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飞在自己的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飞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皓代理审判员 彭 雪代理审判员 段小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