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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滦县国土资源局、邢卫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国土资源局,邢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邢卫军。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邢卫军违法占地建房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作出滦国土资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3月28日本院予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予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占地所建房屋,系餐饮大厅,为有关部门倡议办理的事项,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虽存在未经审批违法问题,但不适宜立即拆除,应予在一定时期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存在。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若改变用途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利民审判员  刘兆生审判员  薛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