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睢宁县王集镇周帅轮胎门市与徐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王集镇周帅轮胎门市,徐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967号原告:睢宁县王集镇周帅轮胎门市,经营场所睢宁县王集镇王集村104南侧。经营者:周帅,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月粉(系周帅母亲),女,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礼丽,睢宁县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奎,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睢宁县双沟镇孟圩村851号,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玲,睢宁县双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睢宁县王集镇周帅轮胎门市与被告徐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礼丽,被告徐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睢宁县王集镇周帅轮胎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轮胎款33247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4日,10月4日,2014年1月9日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赊购轮胎款共计33247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徐奎辩称,原告陈述的三笔欠款中26700元的一笔是虚假的,没有欠款事实;另涉案欠款均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不应承担清偿义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4日、2014年1月9日,被告徐奎因购买轮胎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总金额共计6547元,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另向法庭举证由被告书写的金额为26700元的欠条一张,被告徐奎辩称该欠条金额被他人添加20000元,且自己未在欠款人栏签字确认。因被告未清偿上述款项,遂引诉争。本院认为,被告徐奎因购买货物欠款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现被告徐奎未有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奎认可欠货款13247元,辩称2013年10月4日中欠条被他人添加了20000元,经法庭释明,被告徐奎坚持不申请是否为自己书写的笔迹鉴定,且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完整,无涂改,符合正常书写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睢宁县王集镇周帅轮胎门市货款33247元及利息(以3324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